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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临淄正式放开单独两孩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7-10 21:56
7月8日,淄博市召开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就淄博市推进一孩生育登记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行部署。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即可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和“单独两孩”《生育证》办理。
    7月8日,淄博市召开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就淄博市推进一孩生育登记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行部署。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即可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和“单独两孩”《生育证》办理。这意味着,淄博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放开。


记者了解到,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妇来说,首先要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不仅如此,需要参加一孩生育登记的夫妻还包括夫妻双方均为淄博市户籍或一方为淄博市户籍,属于淄博市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外市户籍或一方为淄博市户籍,且淄博长期居住的跨市流动人口,也可以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在现居住地参加一孩生育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不参加一孩生育登记,今后将无法申请再生育,也无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农村产妇无法领取住院分娩补助,不能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界定和实施流程

    适用条件和界定原则

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淄博市这些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此意见适用对象有,一方户籍为淄博市、并纳入淄博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对淄博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生育证》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家庭合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具有《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拿着以上材料,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单位属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进行《生育证》的审批。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是怎样的?

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淄博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一式三份。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送达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申请。

申请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证明》。

    退证、补证如何办理?

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须及时发放《补办<生育证>告知书》令其补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生育证》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计划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补发申请,镇(街道办)初审后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终止妊娠者《生育证》是否还有效?

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或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妊娠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经批准的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及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机构实施手术。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生育证》的继续有效。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或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