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标准至270元
发布时间: 2014-08-28 19:55
2014年,临淄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35元,并在全省率先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至每人每月270元,实现城乡居民扶助标准均等化。
2014年,临淄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35元,并在全省率先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至每人每月270元,实现城乡居民扶助标准均等化。
对年满60周岁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父母,该区计生扶助金标准按照普通居民月基础养老金3倍计发,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加发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
同时,放宽发放计生救助金的年龄条件,由过去特别扶助家庭女方满49周岁降低到46周岁。截至目前,临淄区共有121人从此政策中受益。
此外,临淄区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并在全区范围内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持救助设立60万元救助基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重大困难时的生活生产救助和保障。2013年临淄区共为42名失独夫妇加发养老金6.3万元,切实减轻了计生困难家庭的养老负担。
自2008年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来,临淄区财政共拨付特别扶助资金370万元,累计约2400人次受益。仅2014年,区财政就安排财政资金192万元,现已拨付129.8万元,503名符合条件的夫妻享受到特别扶助制度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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