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家车变网约车,保险公司赔吗?
发布时间: 2024-11-22 21:44
赵某名下有一辆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后赵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使用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案情简介
赵某名下有一辆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后赵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使用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去年4月,赵某搭载乘客金某,到达目的地后,金某下车时开车门前未注意后方来车,致骑自行车经过的吴某摔倒受伤,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投保,但又在保险期间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属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可能导致车辆使用范围扩大,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应由赵某、金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对停车地点、下车时间的选择负有较普通乘客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赵某在乘客金某开门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对吴某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金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通大队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时,车主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认定资质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网约车司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车辆周围情况。乘客应遵守交通规则,在开门时不得妨碍他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小心谨慎、确保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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