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禁止饲养55种烈性犬!
6月26日,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共设7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凝聚依法文明养犬共识。
一是倡导依法文明养犬。规定养犬人要依法依规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益。
二是科学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从细化行为规范、严格执法监管等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为保障养犬人合法养犬的权利,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犬只合法权益,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不同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二)完善养犬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压实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
二是明确镇办职责。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协调处理养犬纠纷。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确立养犬区划管理制度。
明确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根据群众意见,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
(四)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
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是加强疫病防治、犬只监管的关键环节。
一是实行犬只免疫制度。规定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不予进行养犬登记。对免疫时限、免疫信息登记等作出规定。
二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并规定登记时限、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等内容。
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推行网上办理,实现便民利民。
(五)细化依法文明养犬规范。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精准引导养犬人自觉守法,规范养犬。
一是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方式作出区分规定。
二是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
三是对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如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牵领等。
四是列举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其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
五是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的处理作出规定。
(六)规范收容留检和领养制度。
为解决流浪犬数量骤增,流浪犬扰民伤人等问题,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制度。
一是要求规划建设场所。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
二是规定建立健全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制度。规定要制定发布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工作规范,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及时处置病犬。
三是鼓励社会化参与。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并规定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和交易等活动。
(七)强化涉犬违法法律责任。
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行为但未设处罚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对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不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16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由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于一年内因涉犬违法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