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1年,罚赔185万元 —— 临淄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为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市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相关部署要求,6月16日,临淄区法院对被告人桑某某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害人朱某某为被告人桑某某叔叔的岳父,因老年身体不便,准备购买住房用以改善老年生活质量。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虚构受他人委托代卖房屋的事由,将个人租赁的淄博市张店区某小区的房屋卖给被害人朱某某,以此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45万元,后将该款项消费、挥霍,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害性很大。临淄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人民币145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诈骗手段和套路层出不穷,冒充“爱孙”诈骗、投资理财类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类诈骗、中奖类诈骗、收藏品投资诈骗、以房养老诈骗、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等成为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缺乏防范意识的老年人更是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重要目标,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群体的晚年幸福生活。
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临淄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惩恶扬善职能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同步推进、靶向发力,在严厉惩治借养老之名诈骗老年人钱财违法犯罪的同时,扎实开展“剑指养老诈骗 人民法院在行动”新媒体直播等各种普法宣传和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不断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