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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公安 | @临淄养犬人:注意了 7月1日起《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 2022-06-09 09:01
为了破解不文明养犬的顽疾,同时实现不同群体利益需求科学平衡的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为了破解不文明养犬的顽疾同时实现不同群体利益需求科学平衡的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设7章54条,

主要内容包括


01

(一)凝聚依法文明养犬共识。一是倡导依法文明养犬。规定养犬人要依法依规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是科学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从细化行为规范、严格执法监管等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为保障养犬人合法养犬的权利,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犬只合法权益,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不同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二)完善养犬监督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主管部门。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压实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二是明确镇办职责。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三是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确立养犬区划管理制度。明确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根据群众意见,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

(四)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是加强疫病防治、犬只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实行犬只免疫制度。规定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不予进行养犬登记。对免疫时限、免疫信息登记等作出规定。二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并规定登记时限、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等内容。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推行网上办理,实现便民利民。

(五)细化依法文明养犬规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精准引导养犬人自觉守法,规范养犬。一是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方式作出区分规定。二是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三是对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如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牵领等。四是列举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其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五是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的处理作出规定。

(六)规范收容留检和领养制度。为解决流浪犬数量骤增,流浪犬扰民伤人等问题,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制度。一是要求规划建设场所。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二是规定建立健全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制度。规定要制定发布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工作规范,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及时处置病犬。三是鼓励社会化参与。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并规定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和交易等活动。

(七)强化涉犬违法法律责任。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行为但未设处罚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对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不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16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由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于一年内因涉犬违法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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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农村农业局

和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的负责人

分别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淄博市公安局

问:《条例》公告公布之后,淄博市公安局将从哪些方面抓好落实?


答:淄博市公安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认真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进行集中办公,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查处违反犬只禁养、限养、圈养拴养规定,携犬出户束犬绳(链)长度超过二米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违法行为等职责。为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我们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有效解决违规饲养烈性犬、扰民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助推《条例》顺利实施,最大限度提升广大群众对《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知晓度和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新兴媒体多种方式和以刊登专栏、走进社区等形式进行文明养犬宣传,营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优化措施,服务群众。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将着力打造“一站式”养犬便民服务工作措施。一是推行犬只信息化登记管理。市公安局将筹建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网上申请、核准、发证等智能化管理,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布设“一站式”服务点。根据《条例》规定,在淄博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设定“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或者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宠物诊疗机构作为“一站式”犬只狂犬病免疫、登记点,对犬只开展免疫、登记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


淄博市公安局将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图片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问:《条例》规定,淄博市所有犬只都应当进行狂犬疫苗免疫,市农业农村局将如何贯彻实施?


答: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淄博市农业农村局部门主要负责养犬的狂犬疫苗免疫接种工作。为方便养犬市民免疫接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养犬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掌握狂犬病的危害,只有做好疫苗接种才是预防控制犬狂犬病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


二是合理布点,方便养犬市民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依托全市58家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同时可组织动物诊疗机构进社区,由社区组织养犬人就近为犬只进行集中免疫,最大限度方便养犬市民。


三是加大对农村养犬的免疫力度。农村养犬量大、分散,是免疫的难点。为切实做好农村养犬的免疫,我们将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组成下乡免疫服务队,由各乡镇组织各村养犬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犬只进行集中免疫。


同时,《条例》设置了罚则,对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淄博市犬只做到应免尽免。

图片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问: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执法部门之一,如何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答: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道售犬等行为。我们将围绕工作职责积极展开工作,首先加强《条例》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主动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减少工作阻力,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开好头起好步。其次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力度,对占道售犬,遛犬不即时清除犬粪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进行说服教育,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这里重点说一下广大市民关心的城市公园、广场内犬只管理问题。


《条例》规定,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游园、广场秩序和游客人身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确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范围,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例如综合公园游人较多、儿童公园少儿较多,让犬只进入将会影响到人身安全;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有特殊性,让犬只进入显得不够严肃,不和谐,对于这些城市公园将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对于其他城市公园、广场,我们将广泛征集市民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确定是否禁止进入。


二是加强对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做好宣传引导,争取养犬人士的理解与支持,及时劝阻违法携犬进入行为。对于强行违法携犬进入的,依法进行查处。当然,也不是所有犬只都禁止进入,对于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这样既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又能维护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秩序,体现了严格管理中的人性化服务。


三是加强允许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对于携犬进入的,提醒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链)牵领,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随身携带工具,即时清除犬粪。加强巡查,督促提醒携犬进入人员遵守规定,维护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秩序。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条例》职责分工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