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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涉及临淄的学校、商场、医院等

发布时间: 2021-02-27 09:41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5日淄博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

《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规定

淄博建学校医院大商场选址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审不合格不发规划许可实施不到位不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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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5日淄博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在淄博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和部门及新闻媒体参加的《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发布实施新闻通气会上,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办法》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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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根”上发力

助推城市能级品质双升级


所谓“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以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运行的不利影响,保证路网服务水平维持在合理区间,保障建设项目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缓解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造成的压力为目标,以建设工程出入口及间距、总平面布置、内外交通组织、静态交通组织等为影响因子,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提出相应改善措施而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近年来,淄博市有部分建设项目开展了交通影响评价,降低了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的不利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淄博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缺乏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部门职责不够清晰,仍有大量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在未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投入建设,造成城市诸多交通问题且难以根治。
《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淄博市委、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及有关管理活动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因土地开发和新建、改扩建项目给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缓解城市拥堵问题,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助推城市能级品质提升必将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淄博市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规划设计须分析交通需求

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


《办法》共6章23条,分为总则、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从业单位管理、财政保障和附则。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办法》明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财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淄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地块调整,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较大的,应加强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评审不合格不发规划许可

实施不到位不予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未按相关要求实施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办法》内容(部分)

第七条 

需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二)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综合性商业项目;(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年限内报建的,报建阶段无需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二)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计容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他区县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三)需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00个的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园林与广场等场馆和园林类建设项目,以及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00个的社区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类建设项目;(四)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五)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六)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七)其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