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齐园绿城违规收费 所谓"补充协议"无法律效力
市民赵先生提供的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上面写明“代收热计量装置”
《关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公计发〔2012〕677号】
在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中明确规定,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日前,记者报道了“临淄齐园绿城涉嫌违规收取热计量装置费被业主举报”一事,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许多业主向记者反映他们并没有收到所谓的补充协议。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告诉记者,因为淄博市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热计量装置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所以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今天上午,临淄齐园绿城售楼处一位姓荣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业主)签署的补充协议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热计量装置费由业主来承担,合同签了就说明他们愿意热计量装置费自己来承担。”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向业主收取热计量装置费,是因为开发建设单位在核算建设成本时,并没有把热计量装置费核算到建设成本中。
记者从市民赵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发现,在购房合同最后几页所显示的附件内容均为空白页,没有发现所谓的补充协议。赵先生和许多业主都称,根本没有见到也未听到开发商所说的补充协议。
随后,记者采访了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的王刚律师,他告诉记者,因为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早在2012年12月底已经出台了《关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如《通知》),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与《通知》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
“凡是与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协议和约定,在法律上都不予承认。”王刚说。(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