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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某药店卖“二手”血糖测试仪 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 2015-01-07 15:37
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销售“二手”血糖测试仪的临淄某药店赔偿顾客刘某各项损失6908.8元。
   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销售“二手”血糖测试仪的临淄某药店赔偿顾客刘某各项损失6908.8元。

  2012年至2013年,原告刘某先后数次从被告临淄某药店购买艾科灵睿血糖测试条套装,为自己进行血糖检测。2013年8月27日,原告之夫胡某发现2012年购买的一个套装里的血糖仪便携包内夹层中有一张“用过的”小纸条。因血糖仪包装组成有采血笔,原告刘某对采血笔安全性产生怀疑,由于怕采血笔传染疾病,其产生巨大精神压力,并进行多项身体检查。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将被告诉至临淄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是合格产品,原告购买的血糖仪系赠品,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药经营部门,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器材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纸条相互印证,被告也未否认原告购买的血糖仪系“用过的”,而原告发现纸条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也表明原告对自己的健康是否受到危害产生了严重怀疑,故对于被告向原告销售“二手”血糖仪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虽未能举证因被告销售的器材发生的具体损害,但被告销售的器材有瑕疵,原告对被告销售该器材侵犯原告人身权后可能对健康、身体产生不良后果的恐惧属合理怀疑,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合理的医疗费用和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临淄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临淄区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及时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时要及时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相应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防止因证据不足自身诉求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针对本案而言,原告对从被告处购买的“二手”血糖仪事实及损失事实进行了举证证实,被告对该事实未予否认,从而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