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出台大气污染整治方案,农村已煤改气住户禁止购煤!
近日,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区制定出台《临淄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完成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下达的2017年度考核指标;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17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2017年秋冬季考核指标,确保全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以上。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共6个月。
1完善在线监测网络体系
强化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完善企业在线监控系统,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加快“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对全区摸底排查的3903家“散乱污”企业,严格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综合整治。
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一律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限期完善类的,9月底前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列入治理提升类的,10月底前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搬迁改造类的,立即实施停产,10月底前对老厂区“两断三清”,新厂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并于投产后三个月内通过验收。所有“散乱污”企业整治结束后,凡是被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做好“散乱污”企业后续排查及整治成果巩固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的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发现清单外“散乱污”企业的,一律按相关整治要求从严从速自行处理到位。凡是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3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完成以气代煤任务。10月底前,完成以气代煤任务1.6万户。
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气代煤的村居,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原有取暖炉一律拆除,不得购入散煤;已购入洁净煤的,由镇、街道统一回购处置。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村居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气代煤且没有出现煤炭复烧的村居,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下同)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完成9.3万吨洁净煤替代任务。严格执行淄博市地方煤炭质量标准,严禁全硫量大于1.5%、灰分大于25%的煤炭进入我区。合理布局规划煤炭经营网点,取缔分散的煤炭零售点,从源头抓好煤质控制。
4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煤气发生炉、经营性小煤炉、导热油炉、醇基燃料锅炉、柴汽油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烧设施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的,严格问责。
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10月底前,除排查清单中已经改造为高效煤粉锅炉且配备完善的除尘、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设施的以外,必须拆除锅炉、烟囱及配电箱等辅助设施,现场无存煤。被抽查发现未在排查清单之列的、未取缔彻底的,必须彻底取缔并严厉问责。
推动锅炉升级改造。全区保留的20蒸吨/小时以上非电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安装规范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10月底前,燃煤电厂安装一氧化碳在线设施,一氧化碳排放控制在15mg/m3以内,数据接入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10月底前,所有氧化法脱硝的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必须改造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法,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实施停产改造。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核实确认新建扩建耗煤项目,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2017年采暖季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要求,完成钢铁过剩产能化解任务。
1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镇、街道要组织专家,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化工等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全面核查企业上报的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块状物料储存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方式,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抑尘措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密闭罩,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6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管线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设置集气系统,收集进入废气处理设施。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储存、反应、装卸、蒸馏等工艺废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7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10月底前,配合市环保局全部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2月底前,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有色、制药、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以上行业中无排污许可证的,立即责令停止排污,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
8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从2017年10月起,临淄交警大队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弄虚作假的车辆尾气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
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9月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违规使用的,依法从严处理业主单位。
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自10月1日起,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全覆盖”监管要求,每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成品油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确保油品品质符合要求;区经信局每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点。
9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镇、街道的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秋收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强化问责,对未监管到位,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全区建筑工地落实“8个100%”标准,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100%安装PM10在线监测、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对大面积施工工地实行分段施工,使用抑尘剂降尘或苫盖等抑尘措施;从严监管货车运输及各类工地渣土车辆运输,严查不密闭沿路抛洒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严格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渣土运输、城市裸露空置建设用地等扬尘管控措施;在采暖季期间,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一律停止;实施重点路段网格化管理,明确路段保洁员,并公布名单,保障保洁效果。
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强露天矿山巡查监管,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10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企业采暖季限产50%,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焦化企业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
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的除外,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有色、医药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化工行业错峰生产调控。9月底前列出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清单,采暖季纳入错峰生产。
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Ⅴ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11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9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预警分级及响应标准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保持一致。9月底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9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临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