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勇士生活区的这对小夫妻非要离婚,可把父母愁坏了!
案件起因
临淄区的赵先生和张女士201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2日登记结婚,当时没有房子,与公婆同住。
2013年4月,他们看了多处二手房,最后选定了勇士生活区一套房子。由于小两口刚结婚不久,存款也不多,买房时钱不够,赵先生父母支持了他们一部分钱,房主一栏写的是赵先生,共有人是张女士。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两口争吵越来越多,感觉性格不合过不到一块,2015年6月终于谈到了离婚。
第一次起诉,法院驳回了,为的是再给他们一段修复婚姻的时间。半年后,张女士再次起诉,赵先生也痛快地答应了离婚请求,只是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发生了争执。
双方各执一词
2013年,二人买房时,赵先生的父母曾支持了一笔购房资金,赵先生说是10万元,张女士说是8.5万元。
如今,房子升值了,至2016年初离婚时,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56万元,可当初老人的出资怎么算?
赵先生认为,按照房子的现值,先在总额中拿出10万元还给父母,再把剩下的价值平均分割。张女士则坚持老人只出资8.5万元,而且不必返还,因为这是老人赠送给他们的,应该放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平均分割。
法院说法
认定为对双方赠与 不得撤销平均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张女士的说法,依据是,小两口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被告赵先生的父母在原、被告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而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被告个人,所以被告父母的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因此,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诉争房目前由赵先生居住,故法院考虑此房归赵先生所有,由赵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28万元为宜。
律师点评
在结婚登记后购房,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在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故离婚时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且在购房时明确表示仅仅赠与自己子女的,则离婚时该房屋归属自己子女;如果一方父母仅出首付且对于首付明确仅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则离婚时夫妻仅可对共同还贷以及还贷增值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来源:掌上临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