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出新政!首付比例提高10%,二套房利率至少1.1倍,三套及以上不能用!
昨天刚出了网签新规
今天公积金又出了新政!
重磅消息!
今天上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审议并通过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政策的规范调整意见。此次调整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多方面内容,包括提高最低首付款比例至30%,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上述调整后的新政从2017年3月31日正式施行。
新政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
调整前政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当月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
拟调整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公积金个人贷款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1、关于最低首付款比例
调整前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及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尚未结清购房商业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关于二套房利率
调整前政策: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调整为: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
调整前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调整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首套房贷款者优先。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
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为贯彻国家及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宏观调控要求,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淄博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逐步提高,截至2017年1月31日已达到 89.87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提取、贷款的资金需求,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1、贴息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不能及时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差部分,由管理中心给予受托银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待资金流动性能够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利率、还款金额、还款方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同。
2、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和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启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可停止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并根据情况归还商业银行住房信贷资金。
3、贴息贷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联合发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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