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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制条例保大武水源地 擅自排污罚50万

发布时间: 2014-11-17 22:17
11月1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举意味着淄博对大武水源地的保护将上升到地方条例的高度。
     11月1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举意味着淄博对大武水源地的保护将上升到地方条例的高度。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

  在《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基础上,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表明淄博市对于该水源地进行法制保障更加强化。在淄博市今年出现旱情的情况下,大武水源地战备地位提高,《征求意见稿》要求,淄博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

  据了解,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是指位于临淄大道(张辛路)以南、淄河以西、太河水库大坝以北、冯北路南延至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地下水富水集水区域。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类水实施保护。《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排污口

  《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立项、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排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排水管网、渠道等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新建、扩建对地下水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符合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标准要求的已建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责令停业、关闭。

  主动转产、搬迁的企业可予财政、税收支持

  对主动采取转产、搬迁、关闭和减少污染排放等措施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淄博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淄博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除此之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主管部门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水井等方式向地下灌注

  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水井、矿坑、溶洞、钻孔和裂隙等方式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污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直接向地表或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及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对于违反本条例行为相关单位、责任人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排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整顿。

  相关链接

  大武水源地是北方罕见的特大型地下水源地。引黄供水工程通水运行以来,在淄博市抗旱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确保淄博市有旱象、无旱灾。同时,黄河水的引入置换出大武水源地地下水,使大武水源地得到了休养生息。引黄供水工程通水运行后,已使大武水源地减少开采量近5亿立方米。

  法规护水

  1997年1月1日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1998年9月11日

  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1日

  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0日

  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2日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为《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3年9月1日

  淄博史上最严厉的护水法规《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