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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停车收费征求意见公告!临淄人快来参与吧

发布时间: 2016-12-23 22:59
12月21日,淄博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淄博市停车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淄博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单连荣介绍了本次修改停车收费标准的3项革新。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7日。
12月21日,淄博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淄博市停车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淄博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单连荣介绍了本次修改停车收费标准的3项革新。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7日。

  淄博市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征求意见稿)

   

  现行的公共停车场车辆看管收费标准

  单连荣说:“淄博市现行的停车标准是2002年发布的,已经沿用14年。现在社会汽车保有量大,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淄博市物价局在调研并征求住建、交通、城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是《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淄博市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明确5种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的情况

1、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

3、依法施划并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4、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等专用停车场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

本次停车收费服务标准与原有的停车收费标准相比

有3项革新

1、取消了夜间时段加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

2、是拟定了计时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每车每小时收费2元,大型汽车每车每小时收费3元。

3、为鼓励车主快停快走,设置了免费停放时限,对除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外,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规定了15分钟免费停放的时限。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zbwjsfk@sina.com或电话、传真2180287反馈至淄博市物价局收费科。

《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依法经营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住建、交通、城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除外)。

  第六条 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二)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二)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

  (三)依法施划并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四)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等专用停车场;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

  (六)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次、计时、计月等形式。

  实行计次收费的,计次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规定时段的,实行累计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条件的,按计次方式收费。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等车辆;

  (二)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除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外,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含),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三)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往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的机动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车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物业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按照国家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停车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违章违法车辆停车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卸货场不得向运输业户收取检测费、停车费、车辆看管费。货物装卸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经营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免费规定等内容。收费公示牌的制作、发放等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鲁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