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公布5起案件 涉及受贿、骗取贷款等罪行
发布时间: 2016-12-01 23:10
12月1日,齐鲁网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案件,涉及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毁坏会计凭、受贿等罪行。
12月1日,齐鲁网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案件,涉及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毁坏会计凭、受贿等罪行。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前进涉嫌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前进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原山东省齐都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迟广义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迟广义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齐都公安局交巡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李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力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齐都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蒋波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蒋波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齐都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刁岐志(乡科级副职)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刁岐志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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