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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 通告

发布时间: 2016-11-12 23:08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有效治理我市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活动。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有效治理我市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活动。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重点
    1、对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代步车生产企业、作坊进行综合治理。对无资质的非法生产、改拼装企业、作坊,一律进行关停、取缔;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一律进行查封。
    2、对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代步车销售网点进行综合治理。对无证照、超范围销售不合格代步车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点,一律取缔;对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没收。
    3、对代步车非法使用进行综合治理。主要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者城市观光车等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治理步骤
    分三个时段对代步车非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1、第一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全面清理代步车的非法生产、销售和营运行为。
    对无照生产、套牌生产的代步车企业和作坊,依法进行查封、关停、取缔,杜绝不合格代步车流入市场。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不合格代步车,对2016年12月1日后仍然销售不合格代步车的网点,税务部门将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向其发售有关销售发票,工商、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将视情分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实行查封等强制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进行严查严处,2017年2月28日前,在全市基本杜绝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
    2、第二时段(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划定禁行区域,教育劝导车主自觉停用代步车。
    各区县分别划定代步车禁行区域(主要是城区道路),并制定发布禁行公告,设立禁行标志。
    3、第三时段(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禁止代步车在禁止区域内通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各区县划定的禁行区内全面禁止代步车通行,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自用的代步车实行集中整治,在限行区域内全面停用代步车。
    交通运输部门对非法营运的代步车,依法进行处罚,并一律扣留车辆。
    公安部门对在禁行区内行驶的代步车依法处罚;对非法改拼装的,依法扣留车辆。
    城管执法部门对代步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规上路的代步车,执法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通知车主所在镇(办)、村居(社区)将车辆和人员一并带回,加强教育引导。
    三、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生效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禁行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