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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某超市遭城管撬锁 店主质疑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执法权

发布时间: 2016-08-10 23:05
"我们老百姓做点小生意,赚点辛苦钱本身就不易,没有执法权就强拆,是谁给了他们这等权利!"近日,淄博市临淄区的霍女士向本报反映,她经营近四年的水果超市外棚和卷帘门被齐鲁石化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撬锁强拆...
 

"我们老百姓做点小生意,赚点辛苦钱本身就不易,没有执法权就强拆,是谁给了他们这等权利!"近日,淄博市临淄区的霍女士向本报反映,她经营近四年的水果超市外棚和卷帘门被齐鲁石化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撬锁强拆,到现在小店已停业一个多月,店内积压的水果百货经营受限。霍女士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执法投诉,经回复,所谓的齐鲁石化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店主讲述拆除经过

小店停业已有一个多月

“快!出事了,有一大群人在撬你家店铺的锁!”7月2日下午14时许,一通急促的电话铃响起,霍女士临街商铺的邻居打来电话,她在临淄区太公路上开的颖鲜水果超市被一群身着城管制服的人员团团围起。据霍女士回忆,当她赶到现场时,商铺外棚和卷帘门已被在场的20多名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人员拆除完毕,棚内的商品全部清空。

“我当时就问他们有没有正规的拆除手续,一个穿着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一边指挥一边告诉我说,有什么事明天去我办公室说。”提起当时的情景,霍女士难掩愤怒。据霍女士回忆,6月17日前后,齐鲁石化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曾来到她所经营的颖鲜果品超市,通知她和周边共四户商家前去城管大院领取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

这份盖有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公章的通知中提出,“霍女士经营的颖鲜水果无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外搭框架占道经营,违反《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责令于2016年6月30日前立即拆除,搬至店内经营,否则将进行停水停电、责令商业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扣除商业公司违约保证金3000元整、组织有关单位强行拆除,后果自负等相关处罚。”而这也正是霍女士水果店外棚被强拆的原因。

7月4日,霍女士按照强拆当天城管工作人员的回应,前往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的办公地点讨说法,并要求城管人员出具合法的拆除手续,霍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态度并不好,而且只回应说让我走法律程序,对于这次强拆的合法性他们也没有任何回应。”

淄博市法制办介入

该组织非行政执法主体

无奈之下,霍女士将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对水果店的强拆行为进行了行政执法诉讼。8月3日,受理该投诉的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给出答复。答复中提到,“根据2011年7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应刻制行政执法印章,其相关人员不应着行政执法标志服装。”答复中将以上涉及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宜交由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临淄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监督落实。

对此,记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情况。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属于齐鲁石化公司的一个社会管理部,类似于社区管理,并不属于执法人员,并没有授予他执法资格。如果这个水果店有占道经营的行为,应该由临淄区城管局来管理。对于他们下发通知中使用的公章是否合法,相关人员是否可以着执法标志服都将由市城管局会同临淄区城管局进行落实。”

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没有执法资格单位的这种行为,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去依照,但是目前来说,如果一经落实事件属实,齐鲁石化城管大队今后将不能进行执法,也不能继续着执法标志服,公章也不能继续使用了。对于水果店的损失及影响属于民事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来解决。”

淄博市城管局回应

05年起已设城管执法机构

随后,记者联系到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于8月8日收到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霍女士投诉界定结果的通知,目前由淄博市城管局法制科对该案件进行核实处理。

据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在2005年,淄博市城管局在齐鲁石化和山铝两区域成立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对齐鲁石化公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授予了执法权。就该案件来看,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是具有执法权的。”

该工作人员随后表示,“对于齐鲁石化城管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行为不当,是否在所属管辖范围内执法等行为都将由法制科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结果也将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霍女士店铺经营受损等情况,该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如果齐鲁石化公司城管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责任,霍女士可与齐鲁石化公司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