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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大病医疗救助出新规 为困难群众“兜底”

发布时间: 2016-04-15 18:59
为更好地适应医疗体系改革需要,满足城乡困难群众需求,近日,临淄区下发最新《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困难群众“兜底”
 为更好地适应医疗体系改革需要,满足城乡困难群众需求,近日,临淄区下发最新《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困难群众“兜底”。

  救助对象:

  常规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二是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

  三是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

  四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救助方式:

  一是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财政代缴。

  二是常规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在一定封顶线内按比例救助150元门诊救助费,资金随当年第一季度医疗救助资金发放。

  救助程序:

  常规医疗救助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与村(居)、镇(街道)、区三级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村(居)、镇(街道)、区三级审批的方式进行。

  (1)对于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托淄博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在全区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

  (2)对于部分重点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法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的常规医疗救助,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村(居)、镇(街道)、区三级审批制度。

  具体流程如下:

  ①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报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核。

  ②镇(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③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对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本、个人申请书、低保证明材料、门诊诊断证明、报销结算单据或证明材料、个人提供银行账号及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支出凭证、临淄区常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证明及相关家庭财产证明。

  (3)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常规医疗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不设起付线,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为起付线,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最低救助1000元,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为起付线,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最低救助1000元,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救助标准:经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

  保障范围和救助时限: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每季度救助一次;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咨询电话:7220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