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成立
发布时间: 2015-10-23 10:58
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维护商贸流通秩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商务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12312”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体系。按照商务部和省商厅的要求
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维护商贸流通秩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商务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12312”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体系。按照商务部和省商厅的要求,临淄区商务局于近日正式开通了临淄区“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电话。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12”,进行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政策咨询等。
一、受理范围
酒类流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手车、典当、拍卖、家电下乡、再生资源回收、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商务领域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受理条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方(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3、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
4、属于商务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
(二)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三)消费者申诉应提供以下资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不予受理的规定
(一)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以下举报不予受理
1、不属于商务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3、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4、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5、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下列消费者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四、受理要求
1、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举报、投诉时,应做到礼貌、热情、诚恳;
2、对消费者咨询,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答,解答不了的,应说明情况,或告知到相关的部门咨询;
3、对符合举报投诉受理条件的,应详细记录,并录入电脑,及时、准确地按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分流;
4、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5、对不属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要告知其处理该举报、投诉的职能部门和电话号码。
一、受理范围
酒类流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手车、典当、拍卖、家电下乡、再生资源回收、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商务领域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受理条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方(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3、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
4、属于商务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
(二)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三)消费者申诉应提供以下资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不予受理的规定
(一)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以下举报不予受理
1、不属于商务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3、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4、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5、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下列消费者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四、受理要求
1、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举报、投诉时,应做到礼貌、热情、诚恳;
2、对消费者咨询,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答,解答不了的,应说明情况,或告知到相关的部门咨询;
3、对符合举报投诉受理条件的,应详细记录,并录入电脑,及时、准确地按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分流;
4、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5、对不属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要告知其处理该举报、投诉的职能部门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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