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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户籍制度改革:不购房也可落户 镇办将建集体户

发布时间: 2014-09-11 19:02
淄博9月9日讯 淄博第二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淄博将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今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日起
 淄博9月9日讯 淄博第二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淄博将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今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日起,只要在淄博购买房屋,无论面积多大都可以落户成为市民;而不必买房,只要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也可以落户成为淄博市民。

取消购房面积限制

记者了解到,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将统筹考虑淄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把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作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载体,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优先推进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非农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宽松接纳到淄博投资、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转移落户。

到2020年,平均每年增加城镇常住人口12-15万人,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全市城区(县城)常住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

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到,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户籍新政(注:淄博第一次户籍改革)要求,市外人员购房落户淄博,房屋建筑面积需要达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土地证、房产证书。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购房面积的限制,只要市外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迁入淄博市内的,都可落户淄博,房屋建筑面积没有限制。

不购房也可落户

意见中规定,本市户籍人员,凡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按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自愿迁移。

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相较于2013年4月1日实施的户籍政策,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就业年限的限制。

镇办将建集体户

意见中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

淄博市公安局户政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筹建集体户,接纳符合上述条件的落户人员。 

农民工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意见中规定,农业转移人口将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保、连续参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切实避免重复参保。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合作,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农民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意见还提出了拓宽住房保障的渠道,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法稳定就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城落户的农民购买商品住房,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

仍享受农村相关待遇

记者了解到,意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在依法平等享有城镇居民子女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原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其本人自落户城镇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据介绍,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