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细则 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再生资源回收融合项目
发布时间: 2026-11-06 20:29
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合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对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动力电池等领域回收与加工利用融合项目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有效期至2027年底。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合发展实施细则(试行)》(鲁发改服务〔2026〕818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细则明确,支持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散与加工利用深度融合,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培育壮大再生资源生产性服务业主体。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产业链融合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按四大品类综合评价、分档次定额补助。
在申报条件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须依法办理回收经营者备案,与至少1家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企业稳定合作,具备固定回收场地、分拣仓储和转运配套设施;专业物流企业须具备仓储、转运、专业化运输能力,并与至少1家加工利用企业深度协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回收网点与绿色分拣中心建设、数字化系统建设、设备购置及产业链协同升级等,不得挪作他用。
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核定、公示拨付机制。企业按通知自愿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级组织专家或第三方综合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资格。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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