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力度,我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二是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于每年1月31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统一集中公开。对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需作出说明,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2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是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见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包括上一年度以及本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预留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核,强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对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供稿:政府采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