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处罚!临淄禁止出售、燃放烟花爆竹!
临淄区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动员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核查属实的,视查获的具体数量,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二、根据举报,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视查证属实后具体数量,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三、根据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收缴非法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四、根据举报,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五、接受举报方式:临淄区应急管理局:7163086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邮政地址:临淄区桓公路117号 电话:110邮编:255400 临淄区民生热线:8189000
1月1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下通知,根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
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旨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改善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动文明城市建设。
严格落实责任
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村、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对于责任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加大宣传引导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注重把握宣传重点、区分宣传人群,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宣传工作,使全市人民快速了解我市禁售、禁燃、禁放政策,遵守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强化督导检查
通知要求,在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期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问题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各级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处。
来源: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辛店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