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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最新通告!举报有奖,最高2000元!

发布时间: 2021-07-12 21:16
为进一步改善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7月1日——10月10日,区委、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质量百日攻坚行动”,聚力打好打赢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

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发布环境质量百日攻坚行动有奖举报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7月1日——10月10日,区委、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质量百日攻坚行动”,聚力打好打赢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期间,临淄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9.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7. 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3.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4.举报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5.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

6.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情节的;

7.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三、奖金领取

1.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时,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2.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只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方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奖金最高标准进行奖励。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

3.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的,临淄生态环境分局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1个月内持有效凭证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视为放弃。

四、举报受理方式

1.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电话号码为:0533-7184544。24小时受理全区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2.举报人也可以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信地址:临淄区晏婴路183号信访举报信箱;电子邮件:xf7184544@163.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21年10月10日结束。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