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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临淄发布重要告知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7-07 12:0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21年2月1日公布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本次《名录》调整较大,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联合发布一份告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政许可

不得人工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

国家重点保护鸟类

图片

全文如下:


广大市民朋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21年2月1日公布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本次《名录》调整较大,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部分传统笼养观赏鸟已升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震旦鸦雀、红胁绣眼鸟、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新疆歌鸲、褐头朱雀、北朱雀、红交嘴雀等物种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类: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其他鹦鹉物种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无论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详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于养殖观赏的,需要逐级上报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申领专用标识;对于经营利用的,需要同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


三、在我区,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政许可,不得人工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将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533-7155969。
特此告知。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