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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临淄区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公布!快看你符合条件吗?

发布时间: 2020-12-31 20:15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以下简称“淄博人才金政37条”)、《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临淄区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公布啦!快来了解具体怎么申请吧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以下简称“淄博人才金政37条”)、《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分配工作。


第三条  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级人才公寓分配政策制定工作,区住建局具体承担区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区级人才公寓的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进行分配。


第五条  区级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临淄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租赁型区级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产权型区级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第六条   区级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住房。


第七条  区级人才公寓按照不同类别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分配,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1套人才公寓房源。工作地在临淄的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或租赁我区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


夫妻双方均符合区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区级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工作地无住房,可以申请区级人才公寓。


临淄区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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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需进行简单装修且竣工验收合格,配备床、沙发、书桌、衣橱等基本用品后达到分配条件;产权型人才公寓房源达到预售条件,确定销售价格并办理房屋预售证后达到分配条件。


第九条  区级人才公寓达到分配条件后,区住建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区级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分配公告包括拟分配房源的位置、层级、数量、户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分配办法、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在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建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临淄区区级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临淄区区级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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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各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按照人才类别,根据《临淄区区级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第十四条  区住建局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区级媒体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进行合同签订。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 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  区级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集中分配1次,集中分配结束后,在仍有剩余房源且存在人才公寓需求的情况下,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时集中组织再次分配。区住建局应及时将区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或租赁区级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租赁型区级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取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因购买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应退出租赁的区级人才公寓。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5日。此前出台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3  临淄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

一、评分标准


临淄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00分)。

2.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药专家;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院士;其他相当于上述层级的人才(97分)。

3.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其他相当于上述层级的人才(95分)。

4.正高职称人员(88-93分)

(1)正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93分)

(2)正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人员(91分)

(3)正高职称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89分)

(4)正高职称人员(88分)

5.淄博英才计划人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人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85分)

6.临淄英才计划人选;博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层级人员(76-83分)

(1)临淄英才计划人选;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83分)

(2)博士和博士后(81分)

(3)副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80分)

(4)副高职称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79分)

(5)副高职称人员(77分)

(6)高级技师(76分)

7.硕士、技师(68-73分)

(1)中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73分)

(2)硕士(71分)

(3)技师(68分)

8.本科、中级职称、高级工等相应层级人员(59-65分)

(1)中级职称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65分)

(2)本科毕业生(62分)

(3)高级工(59分)

9.大专学历、初级职称、中级工等相应层级人员(50-56分)

(1)初级职称且具有大专学历人员(56分)

(2)大专学历人员(53分)

(3)中级工(50分)


(二)附加分

1.工作年限。申请人来我区工作时间(2019年11月21日以后)每满1个月加0.05分。

2.签订合同年限。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1日以后且不得进行合同变更)期限每满1年加0.05分,最多不超过1分。

3.与引进人才配偶相关的事项,配偶须符合我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按照其类别层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加分,最高10分。

(1)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同时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含基础分中规定1-3类人员)(10分);

(2) 配偶在我区工作同时具有正高职称和硕士学位(9分);

(3)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具有正高职称(8分);

(4)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具有博士学位(6分);

(5)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同时具有副高职称和硕士学位(5分);

(6)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具有副高职称(4分);

(7)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具有硕士学位(2分);

(8)配偶在我区工作且具有中级职称或学士学位(1分)。

以上均含相应层级人员;配偶来我区工作年限、签订合同年限不再加分。


二、排序规则

(一)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类别层级高的优先,从高层级人才到较低层级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级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先按照学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后分值相同的,再按照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优先进行排序。分值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职称高低、工作时间长短(精确到天)进行排序。

(二)申请人同时符合不同人才层级条件的,不累计计分,按照其所具备的最高类别层级计分排序。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时,取得全日制后续学历的,经认定后,可按照最后取得的最高学历申请人才公寓并对应相应的类别层级进行计分。

(四)排序最终得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之和,按照最终得分确定排序结果,排序结果即为选房顺序。


三、其他说明

(一)人才类别层级高的申请人可自愿申请低于核定的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享受面积减少的部分不再予以退还差价;在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人才类别层级低的申请人按照排序结果可以申请高于核定的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超出面积的部分按照同区域同等条件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二)选房分别按照人才类别层级的排序结果依次进行挑选,选房时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申请人未到场,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同时,将该申请人列在选房名单的末位进行分配,选房截止时仍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请。选房后因入围人员弃权导致房源有剩余的,按照申请人员的排序结果,依次递补进行选房。

联系方式及咨询电话:

临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220677

临淄区住建局:7166796



来源:临淄区委人才办、临淄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