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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广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淄博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 2015-01-18 21:41
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抢劫犯李红广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部分典型案例。据了解,2014年以来,淄博市全市法院注重对故意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
    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抢劫犯李红广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部分典型案例。据了解,2014年以来,淄博市全市法院注重对故意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全年共审结相关案件1400余件,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据了解,故意杀人、抢劫犯李红广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无视国法,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15日上午9时,李红广等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典型案例一:李红广故意杀人、抢劫案

  被告人李红广,化名刘廷磊,男,1984年生于河北省威县,小学文化,无业。

  2006年,被告人李红广伙同尼某某、李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共同密谋抢劫打牌认识的姜某某及其丈夫刘某某,并商定抢劫后杀人灭口。四人以打牌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将两被害人控制后抢劫手机一部、银行存折一本,在逼问被害人说出银行密码后取款24 000元。后四人以掐颈、持刀捅刺等手段致被害人姜某某死亡、被害人刘某某重伤后潜逃。2011年11月,李红广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广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抢劫后为灭口杀害两名被害人,其中既遂一人、未遂一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李红广提起犯意,选择作案对象,为主共谋抢劫杀人计划,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红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李红广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二:王晓朋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王晓朋,化名王文龙,男,1989年生于河北省柏乡县,小学文化,无业。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晓朋租住山东省胶南市期间,将租住在隔壁的被害人彭某某(女)骗至其房间内,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对彭某某猥亵、强奸并抢走其现金300元。

  案发后,王晓朋化名潜逃至淄博市张店区,在张店区某网吧上网期间,与被害人网吧网管徐某及其女友刘某某相识并骗取二人信任。2012年8月,王晓朋来到被害人住处,谎称其公司招人须测试,将被害人徐某及刘某某反绑,抢得手机一部、二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王晓朋用布条将被害人徐某的嘴封住,用被子盖住其头部,致被害人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晓朋又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朋先后两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王晓朋实施抢劫、强奸犯罪后潜逃期间又入户抢劫、强奸,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晓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三:张功全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功全,化名梁建民,男,1975年生于山东省沂源县,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功全与被害人张某某两家因宅基地相邻而存在纠纷多年,1996年12月,张功全携带一把斧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与张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后,张功全持斧子分别砍击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女儿张某、儿子张某某头部等处数下,致被害人张某某之妻、女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致其子重伤(九级伤残)、张某某轻伤。作案后张功全潜逃。2012年8月,张功全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功全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斧行凶,砍击被害人一家四口,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功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四:赵瑾抢劫案

  被告人赵瑾,男,1992年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7日。

  被告人赵瑾、同案被告人武某某(已判刑)与相识的被害人孙某某(女)均在某出租屋租房居住。2012年10月,赵瑾提议抢劫孙某某,武某某同意,二人为此购买了作案刀具。同月28日,当受害人孙某某返回出租屋时,二人尾随其进入房间后将孙某某杀害。二人劫得孙某某中华轿车一辆(价值79 200元)、手机一部(价值3 132元)及现金8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销赃,赃款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致一人死亡的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赵瑾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五:蒋树年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蒋树年,男,1975年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5月3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2月19日。

  被告人蒋树年与同案被告人付某某(已判刑)共谋对曾与付某某同居过的被害人吴某(女)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2012年9月,二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吴某租住屋,将被害人杀死。二人劫取被害人现金300余元、手机两部以及黄金项链(带金佛)、耳钉、白金戒指等物品,共计人民币6 83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树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蒋树年系共同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主凶,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撤销假释,与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蒋树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