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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启用1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临淄区公安局发布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26 19:16
目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已启用朱台镇兴武宾馆用于集中隔离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据了解,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有利于早期发现并隔离潜在病例,是对公众健康安全负责的行为。
2月1日,从区疾控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全区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我区预留设置了4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目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已启用朱台镇兴武宾馆用于集中隔离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据了解,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有利于早期发现并隔离潜在病例,是对公众健康安全负责的行为。隔离观察场所内隔离观察人员都是没有发热、咳嗽等明显发病症状的人员观察期间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是为了消除这些有可能处于潜伏期或者隐性感染期中的人对居民造成传播的可能。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相互之间不能接触、不能外出。同时,对隔离人员实行每日两次测体温并做健康状况登记和报告,指导他们做好个人防护。与居家隔离相比,集中隔离防护措施更为严格,隔离人员基本不存在彼此之间感染的风险。据区疾控中心介绍,我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严格按规范设置运行,每日进行全面彻底消毒,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健康。我区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启用或进一步增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确保全区疫情可防可控,有力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病毒无情人有情,隔离的是病毒,但不能隔离关爱。疫情面前,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团结起来,同舟共济、患难与共,共同营造全区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昨日临淄区公安分局

发布最新通告

从疫区往返临淄人员必须登记备案

如造成相应后果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含临淄区籍在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到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村(居)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期间当事人应自行隔离,在原处等待相关部门上门服务,配合做好居家隔离、观察等工作,当事人应主动讲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触人员。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区用工、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得知有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街道、村(居)委员会登记备案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后不如实向街道、村(居)委会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凡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和安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的随访、检查、登记等工作。到公共场所请自觉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发热等感冒症状请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发现周边有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立即拨打110举报。       特此通告。



来源:掌上临淄、中国临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