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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公安分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排查登记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03-20 20:16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淄博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临淄公安分局自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排查登记活动,现就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有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临淄公安分局

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

集中排查登记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淄博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临淄公安分局自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排查登记活动,现就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有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权益、公共服务和便利。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负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经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排查发现,上述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经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排查发现,出租房主未遵守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十条、《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jzz.gov.cn/net.do),您可以通过该网站自主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出租房屋备案申报。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临淄公安分局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