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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一居民因私自改装天然气设施盗用天然气,被行政拘留十二天...

发布时间: 2018-03-20 20:07
为了您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一定要规范用气!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监督和举报,欢迎随时拨打诚意燃气24小时热线电话7311111。

齐都镇一户居民

由于私自改装天然起设施

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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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的周某某因私自改装房屋后的天然气设施盗窃天然气用于取暖和做饭使用,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并对燃气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经齐都镇派出所立案调查,周某某盗窃的违法行为成立。2018年3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目前,违法嫌疑人周某某已被淄博市临淄区拘留所依法行政拘留。



随着天然气的普及,天然气洁净、环保、安全、高效的作用已深入人心,临淄区目前使用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已近17万户,工商用户500多家。


规范、安全使用天然气

是确保安全用气的基本前提

也是确保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

下面,让我们来学习一下安全规范用气的相关法律法规。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盗用燃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

临淄区住建局与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

真诚提醒广大燃气用户


为了您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一定要规范用气!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监督和举报,欢迎随时拨打诚意燃气24小时热线电话7311111。今后,为确保广大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破坏燃气管线、偷盗气的非法行为,临淄区住建局与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将继续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确保依法用气、安全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