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男子将废油水倒在自家场院,结果,被判刑了…
发布时间: 2018-01-23 21:02
近日,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罗某为牟利主动让对方将100余吨废油水倾倒至自己的砖厂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罗某为牟利主动让对方将100余吨废油水倾倒至自己的砖厂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7年6月,在对临淄区某砖厂的环保巡查中发现,在砖厂窑坑东北角有一渗坑,渗坑内被倾倒了许多黑色液体物质,有明显的石油类物质气味。
经查发现,2017年4月至5月,经此砖厂负责人罗某同意,杜某、个体运输司机李某、朱某等人结伙将9车废油水倾倒至此砖厂窑坑西南角渗坑内,罗某收取好处费5000元。
除此之外,个体运输司机李某驾驶运输车将2车废油水倾倒到此砖厂东北角北侧渗坑内,罗某收取好处费2000元。个体户王某也曾驾驶运输车将3车废油水倾倒到此砖厂东北角南侧渗坑内(即案发时现场存留的废油水),罗某收取好处费4500元。
2017年5月份初,罗某曾找挖掘机司机王某到砖厂挖掘土坑。并据王某交代,在第二次挖土之前,发现在上次挖的土坑内有些黑色液体并有强烈的石油类刺激性气味。经检测,砖厂东北角南侧渗坑内物质含有苯、甲苯、乙苯等物质,上述物质均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检察机关认为:
罗某为牟利多次允许他人向厂区内排放炼油废水,并掩埋污染物,其倾倒量达100吨以上。其主观上积极让他人运输废水排放至无任何防护措施的砖厂内部渗坑,客观上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最终,罗某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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