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开启困难救助,这些人都能享受到政府的补贴!
12月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具体内容。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可获得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等七项救助供养内容。
准确界定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各区县要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标准要求,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开展对符合供养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6项指标全部达到,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能力完好”;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标分别调整为:一档(全护理)即“重度失能”、二档(半护理)即“轻度失能”、三档(全自理)即“能力完好”。评估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第一季度完成;部分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季度内进行一次调整。评估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落实不同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
1.分散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帮扶制度,做到定期探望,及时掌握他们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鼓励村(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作用,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2.集中供养。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妥善安排供养、管理照看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明确救助供养具体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7项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住院陪护、日常照料服务标准由各区县制定,经费开支从区县或镇(街道)统筹的照料护理费中解决。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从救助供养经费中解决。
4.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亡故后,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其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殡葬费用,由区县政府给予减免。其骨灰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安葬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减免费区域。丧葬所需的其他费用,从区县或镇(街道)统筹的照料护理费中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基本生活标准的1/4,具体情况由区县进一步规范、细化。
5.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给予教育保障。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7.倡导社会帮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500元/人·年。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经费来源由市、区县、镇(街道)三级负担,其中市级负担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50%、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三分之一,剩余由区县和镇(街道)负担,列入各自财政预算。
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所需经费由区县和镇(街道)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社会救助资金可统筹使用。
规范办理程序
区县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复核调整、终止退出等程序,做到程序完备、操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包(驻)村干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村民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各区县要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