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老人被撞不肯去医院,半天后死亡,肇事者被判刑1年……
老人不肯去医院检查半天后死亡,
肇事者到底该不该负责呢?
淄博法院最近这个案例,
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个醒~
许某驾驶三轮摩托行驶中,未按规定左转弯、观察情况不够,与骑自行车的老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老人受伤。随后许某和救护人员劝老人到医院检查,老人却坚称“没事”骑车回家。当天中午老人被送入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2月的一天清晨,许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沿临淄区某路口向北左转弯,因驾车未按规定左转弯、观察情况不够,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刘某所骑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
随后,救护车及时赶到,许某及医生劝刘某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刘某拒绝后自行离开。对于这一情况,当时出诊的医生也予以证实,“到达事故现场后,我们对老人采用查体和询问病史的方法进行检查,老人一个劲说自己没事。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劝老人去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三轮车一方也多次劝说,老人直说没事就是不去医院。”
而当天中午,刘某在家中被家属发现受伤,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淄交警大队认定,许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车未按规定左转弯、观察情况不够、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0000元。
对于这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后许某上诉,称所驾三轮车与刘某没有任何碰撞或接触,被害人在事发上午可能遭受其他伤害,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定,虽未发现两车有接触痕迹;但许某的驾车违法行为致使刘某为躲避机动车而倒地受伤死亡,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经交警部门排查,现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曾遭受二次伤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