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贪864万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 2014-09-12 17:01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
9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师专原党委书记张洪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裁定。
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2004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 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14年7月17日,淄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洪亮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张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洪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2004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 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14年7月17日,淄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洪亮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张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洪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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