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期,部分私家车辆利用“滴滴出行”等手机APP,在未取得客运经营资质,不具备客运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专车、快车等营运行为,已构成非法营运。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对网络约车予以规范。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取得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应符合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该《管理办法》施行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目前,省市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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